首页-恒煊娱乐招商-恒煊娱乐注册招商q+95270595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泽宾包装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泽宾包装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基本履行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控制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查找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对稳定性消毒溶液(I类)消毒剂浓度不够导致铜绿假单胞菌检验不合格问题进行整改,履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至调查终结之日,未收到群众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泽宾包装饮用水发生不良反应的投诉,未造成其他的社会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3〕56号).docx鼎汇娱乐